韦俊律师,南宁典型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核心内容:本文由编辑为你介绍对《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目前有几种理解。
目前对《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例如格式条款的制订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此外,也不得免除人格权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姓名、名誉等人格权利。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因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是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例如,格式条款规定;发发生纠纷不得起诉;,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条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对;主要权利;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应在审理案件中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公平原则来决定。这种观点并没有对;主要权利;作出界定,并提出明确的标准,因此不可取。
第三种观点认为;主要权利;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本身确定的。笔者赞成此种观点。合同千差万别,性质不同,当事人享有的;主要权利;不可能完全一样。认定;主要权利;不能仅仅看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而应就合同本身的性质来考察。如果依据合同的性质能够确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则应以此确定当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延伸阅读:
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我国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采用了具体列举的方式。凡是符合无效合同规定的,都适用于格式条款。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义务的,该格式条款皆属无效。但是,格式条款的无效规定并不限于此,《合同法》第40条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况,从而大大拓宽了范围,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
核心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何订立、履行和解除件杂货运输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航次租船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任意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解除合同。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订立。货物托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申请货物运输的行为是要约,船公司在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定,即为承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件杂货运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如一方要求书面确认合同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照办。
2、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1、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开航前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
3、船舶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抵达目的港时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载,视为已履行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承运人的
1、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2、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有赔偿。
3、承运人对货物的期间。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