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典型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77771300

网站介绍

韦俊-南宁典型合同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韦俊律师
  • 所属律所: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512200910444868

  • 联系电话:

    18977771300

  • 联系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6号二楼商铺F205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典型合同纠纷

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期多久 格式合同款项未作约定难追讨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1日 来源:南宁典型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典型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韦俊律师,南宁典型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期多久

  不动产是可以拿来抵押的,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但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呢,不动产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不动产抵押期限是多久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期多久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期多久

  所谓抵押期限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间,即抵押权有效存续期间。抵押期限对抵押权产生作用,突出表现在时效的有关规定是否适用于抵押权,此点在理论上历来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时效之适用客体为一切民事权利,抵押权当包含其中,而否定说则认为,时效仅对于请求权适用,物权请求权可以作为时效客体,但物权本身则不能适用时效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5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消灭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三、不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

  1、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所担保的主债合同生效。


  2、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它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实践当中仅移交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般不会使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也即可以认定房地产抵押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通过上文对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期多久的规定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格式合同款项未作约定难追讨

  核心内容:本文由编辑为你介绍一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开发商由于在提供合同时未明确相关费用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具体案情


  2002年4月11日,原告天津A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某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拆迁房屋的折价、过渡费、搬家费合计48739.77元、被告被拆迁房屋面积为107.48平方米,安置房为都市阳光小区23号楼1单元301室,被告提前进行搬迁原告按协议奖励被告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该协议第三项提供安置房情况处及第四项经费结算后天津A有限公司应得付处内容为空白。2004年11月,被告搬入都市阳光小区23号楼1单元301室。


  原告诉称,置业公司对被告毛某进行拆置,经结算,被告还应给付原告房屋差价款23654.02元,要求被告给付23654.02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事实,但被告不少被告的房款,协议上对安置房价款等事宜未作约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意见


  法院认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等事项,订立拆迁安置协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对补偿安置房屋的约定明确具体,协议签订后被告按协议约定进行搬迁,并已按协议实际入住安置房屋,协议内容已得到履行。该协议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房屋差价款,只提供了拆迁部门的结账单,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结账单是原告委托拆迁部门作出的,系原告自已单方意思的体现,故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协议只约定了被告被拆迁房的补偿款及安置房的位置、面积,对被告超过安置房的费用负担并未作出约定,原告作为开发商相对于被拆迁人处于专业上的优势,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解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差价款23654.02元无事实依据,故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格式合同与合同之间的关系


  尽管格式合同与非格式的一般合同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格式合同在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也不能排除一般解释方法的运用。在解释格式合同时,《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对其仍然适用,也应成为解释格式合同的重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