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俊律师,南宁典型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运输合同的货物损失谁赔偿货物运输和农的货物损失中,我国法律对货损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损失谁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货损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
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
货物损害应赔偿多少钱
赔偿数额问题一直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争议的一个焦点。其实,合同法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赔偿额确定方式也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个条款明确了货物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先按照当事人约定,同时法律也是提倡当事人对货损发生进行预先约定。法律之所以提倡当事人之间对货损赔偿额进行事先约定,主要是因为由于货损发生后难以确定货物的受损程度和货值,而事先约定有利于托运人对货损取得充分赔偿。
赔偿货物的价值确定
在当事人未约定保价条款、或者保价条款被排除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又未以其他方式约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则需要按照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决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负担。
实践中,由于双方对货物的品种各执一次,例如托运人在货单中填写的是;服装;,而承运人在交运时服装是;报喜鸟;高端品牌,这两种货物价值相差比较大。
由于民法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对其交运的货物内容、货物运输实际遭受的损害及其价值减损数额,举证仍然在托运人一方。而且,合同法第304条要求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必要情况,而双方就货物种类产生的原因大部分还在于托运人没有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因此举证理应由托运人承担。
格式条款合同现在很普遍使用,格式条款合同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想必大家会问,格式条款合同是否有效呢格式条款管辖协议有哪些今天就为大家普及这方面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解答疑惑,欢迎阅读。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从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
上诉人: 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xxxx。 原审被告:xxxx。 原审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上诉人因不服x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xxxx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审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17年2月27日对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予以驳回。
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1、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xxx的供料地在xx,户籍地、居住地均在xx,故合同履行地应为xxx。然而上诉人并不认识被上诉人xxx,被上诉人是否在xx实际履行合同,上诉人并不知晓,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的合同履行地在会宁有待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既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也无实际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
2、原审法院认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约定以给付货币的形式来实际履行合同,因此并不存在给付货币的法律关系,也不应当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对此,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7年x月x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如需了解更多关于格式条款管辖协议有哪些的内容,欢迎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