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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转让合同签订有哪些注意事项 倒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吗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0日 来源:南宁典型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典型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韦俊律师,南宁典型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商铺转让合同签订有哪些注意事项

  核心内容:商铺转让合同签订有哪些注意事项商铺转让合同要有转让人的基本情况,转让物条款,交接条款,保证金及转让费条款,拆迁补偿条款,转让手续和其他事项等。签订商铺转让合同时候要明确哪些条款可以继承、借鉴、重来等等。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注意事项


  签订店面转让合同是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保护企业承租店面中的合法、合理利益,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一、转让人的基本情况


  1、作为受让人,为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转让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具有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证件;如果转让人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转让人必须具有转让权。


  2、在合同中约定,商铺的基本信息,包括:商铺的位置、实际有效使用面积、相关的配套设施等。


  二、 转让合同之转让物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转让物品包括店面以及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双方应明确所转让的物品,建议双方可以拟定一份转让财物清单。


  三、 转让合同之交接条款


  1、在合同中约定,店面的交接时间,确定具体日期,若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店面无法如期交接,应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2、在合同中约定店面交接时,转让人应腾空非转让财物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店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3、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店面交接手续时,应由双方进行现场验收,点验、接收有关财物。


  4、在合同中约定,交接时受让人发现转让店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受让人有权拒绝交接,转让人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








倒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吗

  倒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吗从劳动合同立法来看,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倒签=不签;、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等内容,故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恰当。




  陈某年方26周岁,大专文化,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服装公司任助理会计。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30日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2600元,转正后的月工资为3000元。2015年4月29日,双方经协商自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0日起算,并倒签了劳动合同的签署时间,同时公司为陈某按时补办了社保等相关手续。2015年6月30日,因陈某性格、为人等方面因素,公司认为陈某不适合继续会计工作,拟调整至行政后勤岗位,但陈某当即表示不接受。故公司书面通知辞退陈某,要求陈某在1个月内做好交接工作,工资计付至2015年7月30日,并另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但陈某认为公司辞退自己所给予的经济补偿过少。2015年8月1日,陈某以不知悉劳动合同内容、公司违法倒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600元。问题:陈某能否获得;双倍工资差额;8600元




  在此问题中,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并列承担的法律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而不论是否补签了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已年满18周岁,具有独立行为能力,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公司按时为陈某补办了社保等相关手续,陈某亦未因倒签劳动合同造成任何损失,故公司不应向陈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公司无需向陈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理由如下:


  一、从意思表示来看,该劳动合同虽为补签,但仍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陈某作为成年人,且受到了较高的文化教育,理应知晓其签署合同的行为效力,其签署行为表明其已知晓了合同约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限约定等,故陈某称其签订劳动合同时不知悉合同内容的辩解于情理不合。


  二、从追认效力来看,陈某于2015年4月29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算,应视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同意将合同效力溯及至陈某入职之日,是对双方之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追认,应当认定为法律上的有效追认。


  三、从实际履行效果来看,双方自愿倒签了劳动合同,也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按时为陈某补办了社保等相关手续;陈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提出异议,签订之后亦继续履行了;付出劳动;的义务。由此可见,无论是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在之后倒签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未因此有所损益。假设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从2015年4月29日起算,那么陈某的合法权益显然受损,此时陈某则可依法;取得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而公司得;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


  四、从劳动合同立法来看,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倒签=不签;、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等内容,故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恰当。


  此外,由于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在于侧重保障劳动者权利,如其权利已被倒签的劳动合同所确认,则其权利视为已得到法律保护,则用人单位不应因一项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而被劳动者苛责。况且,随着自由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人员的流动愈来愈频繁,其中伴随着越来越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问题,在不损害行政管理秩序利益的前提下,对倒签劳动合同的过于苛责有时反而不利于提高人才交流与企业管理的效率。